科学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体制上的弊病,却始终不能根绝“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权力任性。只有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的体制,才是权利最终的保障。
备受关注的看守所立法终有新动向。近日,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研讨《看守所法(送审稿)》。专家们充分肯定了《送审稿》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但对看守所仍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存在异议。有学者提出应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也有专家认为交给哪个部门管不重要,关键是怎么管理。
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的《看守所条例》,从1990年实施至今,已经严重落后于国家法治进步。尤其是前些年,发生在看守所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将这部法规的缺陷暴露无遗,也将看守所管理体制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年,公安部对看守所进行多项制度改革,经过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看守所执法状况有了好转。然而,这种针对“牢头狱霸”的治理,并没有深入到体制性病灶,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公权力对被羁押者的伤害。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将看守所立法提上了紧急日程。
看守所隶属关系如何设置,关系到最核心的权力配置,无疑是立法的焦点问题。究竟是继续由公安机关管辖,还是为看守所重新找一个“婆家”,涉及复杂的体制性变动,不可不慎重。陈卫东教授认为,近五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解决,无需进行体制变动。这种观点虽有实践基础作根据,但让人忧虑的是,如果缺乏科学良好的体制安排,单纯管理机制改革能从根本上完全解决问题吗?
一个典型的佐证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检察院在看守所派驻驻所检察室,这种异体监督原本是最强有力的制衡,但实践中也出现“同质化”现象。说到底,现行看守所的体制弊病在于“侦押一体”,没有建立科学的分权体制,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也效果有限。公安“抓人”,看守所“关人”,两个机构,一个系统。“抓人”与“关人”不分家的体制,一旦侦查、审讯和羁押诸权合一,看守所就几乎成为公安局的“后院”,在侦查机关破案的利益驱动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便面临极大危险。科学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体制上的弊病,却始终不能根绝“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权力任性。
环视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司法经验,看守所与侦查机构的分离是大势所趋。体制变革较之管理机制创新,的确具有更大的风险,但应该看到,我国之前有过将监狱从公安部门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的成功经验。而从实现保障人权的最终目的看,管理机制创新较之体制变革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只有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的体制,才是权利最终的保障。所以,从体制上破解权力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障碍,从现实问题入手构建一套科学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恰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鲜明特色。如果仅仅因为这几年情况好转而放弃从体制上“动刀”,难保今后不再出现一些极端个案。
因此,看守所立法应当具有更长远的眼光,我们不仅需要一部“良法”,更需要通过良法获得一种正义的体制,如此方能让看守所守住生命权利的尊严。(傅达林)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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