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利润,说到底,是要靠所有员工努力创造的,而企业员工通过协商获得满意的用工条件,心情舒畅,自然会创造更多的价值。相反,不满意用工条件,整天消极怠工,也不利于资方。因此,“工资协商”需劳资双方协调推进。
据媒体近日报道,由于工资协商目前仍存在企业“不买账”、协商流于表面和形式化、劳方谈判能力和条件不足等多重困局,北京今年已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纳入立法计划。其实,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工资协商条款,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再次规定了集体合同条款,但该条款实施效果不佳,近乎“休眠”。那么,为什么要工资协商?又为什么会被休眠?该如何实施?
劳方与资方进行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用工条件本来是天经地义的,这也是最古典的契约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本无强制要求资方同意协商,进行干预的必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迫于生计压力,在用工条件方面几乎没有选择的机会,在就业形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了。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实践中,往往只是形式上契约自由,因此,为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及时干预。从这个角度讲,行政干预是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一方的,如通过限制最高工时,规定最低工资等内容的措施,都是有利于普通工人的。
不过,劳方与资方之间的问题并不因行政干预而得到解决,恰恰是问题的开始。工资本来是资方成本的一部分,由于行政干预,强制协商,工资就会上涨,那么资方成本就会上涨,这就会导致投资者的利润下降,由此,资方的投资积极性就会下降,这反过来,不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更会使工人失去更多的工作机会。也就是说,国家干预并不是完全有利于劳方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恰好遇到了金融危机,在制造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如出现企业倒闭现象,也出现了用工的低潮和失业的现象。工资协商导致用工成本上涨是必然的。当然,工资协商也非完全对投资方不利。一个企业的利润,说到底,是要靠所有员工努力创造的,而企业员工通过协商获得满意的用工条件,心情舒畅,自然会创造更多的价值。相反,不满意用工条件,整天消极怠工,也不利于资方。因此,“工资协商”需劳资双方协调推进。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工资,吸引了大量外资,造就了“中国制造”的模式。但在“新常态下”,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新的一代已不可能再接受上一代的用工条件,他们不会再忍气吞声时,工资协商就不仅仅是资方意愿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稳定问题。虽然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向智能化,这个问题也许将会容易一些,但一个协商机制也还是必要的。当然一个新的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转,还有待于双方本着互谅、互利原则,方能稳妥推进,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夏正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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