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多地出现“烧烤模式”,最高气温突破40摄氏度,但许多单位高温津贴难落实,一些中小企业员工及流动性强的农民工领不到高温津贴;有的老板不按月发放,而是按照超过35℃的高温天气天数计放;还有的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食物“冲抵”高温费。(见7月14日《成都商报》)
每到夏天,人们都能从媒体上读到许多劳动者战高温、斗酷暑,却拿不到高温费的辛酸故事,让人唏嘘不已。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2012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委发布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被称为“高温法律”,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很遗憾,“高温法律”在一些用人单位眼中就是一个“稻草人”,成为员工难“充饥”的画饼,只能望梅止渴。这折射出劳动者权利的弱势与困境,更消弭了法律的威严与热度,亟待纠正。
高温津贴有法可依固然可喜,但更应做到有法必依。目前执行、落实“高温法律”的最大问题来自于民企,这些企业面广量大人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政府监管有难度也比较乏力。更关键的是,私企老板的趋利性往往使其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责任,揣着明白装糊涂,员工慑于压力又不敢做声,如此下来,高温津贴势必会流产。
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但诸如承包道路清扫之类的许多私人公司,以及建筑工地的包工队伍很少设工会组织,况且许多私企工会看老板的脸色行事,很难发挥监督作用。另外,私企员工为保饭碗,对老板拒发高温费大多忍气吞声,鲜见有主动投诉举报的。鉴于此,政府劳动执法部门要将监管前移,主动出击,深入生产一线,到职工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必要时搞点“微服私访”察真情,对拒发高温津贴的企业严肃执法,确保高温法律落地生根,而不能坐等举报。同时要强化处罚力度,不少地方规定企业拒发高温津贴最高可罚款2万元,这“隔鞋瘙痒”的处罚或许很难让违法企业产生痛感。 (尹卫国)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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