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级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力度,全市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推动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为诱饵虚假宣传,致使市民上当受骗,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均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以投资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以投资理财、委托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股权众筹、私募基金、虚拟货币、资本运作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消费返利、购物返本、零元购物、消费=储蓄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投资黄金、现货白银、原油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以投资收藏品、古董字画、邮币卡、珠宝、红木家具等形式吸引公众投资;
十一、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二、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三、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五、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淄博市处非办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大量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侵吞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遭受的损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市民应识别非法集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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