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住房公积金政策“百问百答”(之一)
2021-07-09 08:51:41 作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住房改革政策和民生保障举措,已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知,提升单位为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和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企业和职工的能力,提升企业及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满意度,即日起,推出《淄博公积金政策“百问百答”》专栏,敬请关注。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特性
保障性:有效形成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机制。
互助性:能够建立和形成缴存职工之间互助的机制和渠道,为职工购房提供资金帮助。
长期性: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强制性: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福利性: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要为职工缴存相应的金额。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国家规定计息。职工购房时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政策。
返还性:职工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将连本带息予以返还。
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只能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通)
编辑: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