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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26-07-09 08:19:45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颜慧)7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5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736.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为24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221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202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试点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为91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416元(即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4%)。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线上调整为主、线下调整为辅的方式,原则上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
编辑:王磊
审核:董振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