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德州长河晨刊记者 范立华 通讯员 刘乐兵)8月18日,记者从德州市药监部门获悉,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要开具凭证,违反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可获罚500元以下罚款。市民发现药店卖药不给开票据的行为,可向药监部门举报。 据了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同时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拒不开具销售凭证留存备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据德州德城区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一直以来,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很少有药店开具销售票据,而消费者也多不向商家索取凭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害时维权难。购药时及时向店家索取有效票据,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一来向店家索取购药凭证是购药者的正当权益,若出现票据不详细的现象,消费者可主动要求填写完整并保存好;二来一旦出现用药问题,有效票据就可以作为定责的依据,消费者不必因拿不出证据吃哑巴亏。药监部门提醒,如发现购药不开具销售票据的行为,可向药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