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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下月施行
市民可要求审查“红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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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bnews.net 2008-9-22 1:39:00 作者: 马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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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泰安泰山晨刊记者 马骏)今后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明显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日前,泰安市公布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要求审查“红头文件”,并决定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办法规定,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政府部门制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制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同时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明显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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