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签完合同加“附件” 完不成定量不退押金 律师:用人单位不能收取劳动者押金 |
||||||||||||||||||
|
Http://www.zbnews.net 2008-9-23 2:19:00 作者: 于明君 |
||||||||||||||||||
|
晚报讯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记者 于明君)家住毓璜顶社区的卫女士昨日下午给记者打来电话,诉说半个月以来一直困扰在她心头的一件烦心事。 卫女士一直做保险,时间比较充裕。闲散之余,她希望能做点副业以增加收入。半个月之前,当她得知某手工饰品店正在招人时便动了心。该店老板称,只要半年之内能完成50件工艺品,就会把押金连同工资一块儿给她,但前提必须先交500元钱的押金。卫女士和该店老板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对方等她在合同上签完字后,又在原合同上增加了一条:半年之内必须做够50幅合格产品,如果做不够押金不予退还。当时卫女士虽感到不太舒服但也没吱声。因为在卫女士看来,半年之内完成50件工艺品并不是什么难事。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三番五次让张女士返工。卫女士无意中听别人说,这家店主要是以骗取押金为目的。于是她有点慌了:我现在不太想做了,是否能拿回我的押金?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认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证件等。因此,该工艺品店收取卫女士押金的行为不合法,不论卫女士是否继续在该工艺品店工作,均有权要求返还押金。索要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渠道追索。
|
||||||||||||||||||
| 【评论】 【打印】【关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