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
||||||||||||||||||
|
Http://www.zbnews.net 2008-8-30 1:16:00 作者: |
||||||||||||||||||
|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9日公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下列活动:一是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是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相关的联络活动;三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活动。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但有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
|
||||||||||||||||||
| 【评论】 【打印】【关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