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粉尘烟尘含酚废水化工异味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淄博日报社主办)--影响最有影响力的人
论 坛 用户名 验证码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密 码  

首页|淄博新闻|图文报道|特别推荐|曝光台|博闻论坛|传媒博客|时评|电影频道
财经|体育|娱乐|健康|专题|文学|交警|科技|教育|书画频道|要闻回顾|关于我们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音体美报|淄博新闻网|新闻观察|淄博手机报|今日齐鲁|热线
新闻检索 高级检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粉尘烟尘含酚废水化工异味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20号)

Http://www.zbnews.net 2008-2-26 1:47:00 作者:

字号:    打印】【关闭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建陶、化工企业及石灰窑、碳酸钙厂排放的粉尘、烟尘、化工异味、含酚废水是造成我市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既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城市形象,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粉尘、烟尘、含酚废水、化工异味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2008年第一次环保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新一轮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实施,以整治中心城区及周边乡镇环境问题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环保工作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促进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张店区沣水镇、湖田镇、南定镇、傅家镇、杏园街道办事处;淄川区双杨镇、罗村镇;周村区南郊镇、萌水镇;桓台县果里镇;高新区卫固镇、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其他区县根据各自实际和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确定1至2个乡镇进行综合整治。

(二)重点企业:建陶企业、化工企业、石灰窑、碳酸钙厂(具体企业名单附后)。

三、工作要求

(一)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土小” 企业,旅游景区(点)、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居民生活区周边的非法石灰窑、采石点、石料粉碎点、粘土砖厂等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对遗留环境问题进行妥善处置。

(二)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城市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城市发展规划的,责令立即拆除、恢复原貌,并妥善处置遗留的环境问题。

(三)对非法排放化工废气、私拉乱倒、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各建陶企业、化工企业及石灰窑、碳酸钙厂要严格执行《建陶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规范》、《石灰和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管理规范》,达不到上述规范要求的,要认真对照自查整改。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建陶企业、化工企业及石灰窑、碳酸钙厂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要立即按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立即停产进行治理。

(二)限期整治。各区县、高新区对整治范围内的粉尘烟尘污染企业、化工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停止供电供水。

(三)检查验收。建陶和碳酸钙生产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验收,各区县、高新区不得自行组织验收或允许停产整顿的企业恢复生产。其他企业的治理,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于4月20日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关停取缔企业名单、保留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各区县、高新区要对关停取缔企业逐一建立档案,收录政府的关停取缔文件、环保部门现场勘验笔录、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停止供电供水的文件及企业关停取缔前、后的照片。4月21—3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取缔关停企业的档案资料以及建陶企业、化工企业、石灰窑和碳酸钙生产企业的现场整改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在全市通报。对开展专项行动措施不力,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政府,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实施区域限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经贸、公安、监察、司法、水利、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工作小组,分赴各区县、高新区具体指导、督促专项行动的开展;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各级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抓好各自辖区内工作的落实。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企业是治污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好专项整治行动的治安秩序;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市水利与渔业局和淄博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确定的关停取缔企业实施停水、停电。

(三)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好宣传发动、教育疏导工作,宣传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讲明利害关系,动员有关单位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对非法干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行为予以曝光。

各级要逐步建立有奖举报、责任追究、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环保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管、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长效环保管理机制,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全市环境质量实现稳定好转。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系电话:3164631

(附《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石灰和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建陶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一、对料场采取全封闭措施,防止物料扬散。原料必须封闭式输送至喂料机,喂料机必须安装除尘设施,使原料场地和输送系统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原料要进行封闭破碎,破碎系统安装除尘设备,使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燃用发生炉煤气的企业必须采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煤气冷却采用风冷和间接水冷工艺,产生的含酚废水集中收集并采取封闭和防渗措施;废气中无组织排放的酚等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每月月初将上月产生含酚废水的数量和处理方式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含酚废水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处置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炉窑烟气不经喷雾干燥塔直接排放的要采取烟气脱硫措施,确保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不得建设直接燃煤的锅炉和热风炉。

  六、对喷雾干燥塔和压机排放尾气采取袋式除尘措施,排放废气中的粉尘和二氧化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七、烧成烟气中的烟尘和二氧化硫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八、对球磨车间、烧成车间的地面冲洗水及磨边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沉淀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运至指定填埋场填埋。

  废产品须运至指定填埋场填埋。

  九、制釉车间的地面冲洗水经处理达到《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标准后排放。

  十、厂区道路及原料堆场地面须进行硬化处理,并洒水降尘。

  厂区道路两侧及厂区闲置区域要进行绿化。

  散装物料的出入运输必须使用具有全封闭装置的车辆。

  十一、含酚废水贮存设施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烟尘、粉尘排放点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二、国家已公布新的建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使企业节省治理资金,保证治理效果,建陶企业的污染治理应按新的标准组织实施。

化工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一、加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化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化工企业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六、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七、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排放标准。

石灰和轻质碳酸钙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一、原料要进入全封闭料库堆存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存;封闭式输送原料至生产装置;扬尘点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原料储存场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二、原料要进行封闭破碎、筛分,扬尘点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三、石灰生产企业的石灰窑装料、卸料等扬尘点要安装集气除尘设施,石灰窑窑气要经除尘后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鼓励采用新型节能环保炉窑和石灰窑窑气的回收利用技术。

  四、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的石灰煅烧窑装料、卸料等扬尘点要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石灰窑窑气要采取除尘等措施后全部利用。石灰消化澄清水要采取措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五、产品进行封闭破碎、烘干、筛分、包装,各扬尘点要安装集气及高效除尘设施,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六、产品要进入全封闭料库或料仓堆存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存。

  七、散装物料的出入运输必须使用具有全密闭装置的车辆,装卸扬尘点要安装集气除尘设施。企业与原辅材料供应方、销售客户、运输方签订的原料供应、产品销售服务协议中要明确散装物料的运输方式以及装卸等过程中的环保要求。

  八、厂区道路两侧及空闲地要进行绿化,绿化带周边花坛石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土层表面5厘米。定期清洗绿化带花草树木及花坛石,保持道路绿化带清洁。

  九、厂区道路及生产区、储存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扫和清洗。

  十、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一、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标准。

 

【评论】打印】【关闭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投诉信箱
鲁ICP备 05024485 号 淄博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