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联航空公司原定5月4日从广州飞往成都的EU2246航班的80余名乘客延误了15小时。而且,鹰联躲躲闪闪地承认延误责任后,单方面按照自己制定的方案进行理赔(5月10日 新华网)。 乘客和鹰联航空公司的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航班延误的时间;二是赔偿标准问题。鹰联公司不与乘客们协商沟通就按照自己制定的方案进行:按照票面价的40%进行补偿,平均每人一二百元。被延误15个小时的乘客显然不会同意,他们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一二百元。
不过,这里的关键不是赔偿钱数的问题,而是鹰联“霸王作风”让大家窝了一肚子火。他们只赔偿票面价40%的依据就是鹰联2005年12月份公布的《针对不正常航班作出经济补偿的暂行办法》。鹰联认为“这个文件是在网上公示过的,并在民航管理部门备了案,具有法律效力。”
鹰联说自己制定的补偿办法具有法律效力,这本身就是缺乏法律常识的“宝宝话”。这个文件不过是其内部规定,对公司以外的乘客毫无约束力,又怎能具有法律效力?机票一经卖出,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就有了合同关系。一个公司的内部规定又怎能比《合同法》更具“法律效力”?
现在,许多强势部门都喜欢拿自家的内部规定来对付全国消费者,民航、铁路、电信、邮政、银行等都会发生这样的事。这除了因为他们霸道惯了,也因为法律的威力没有把他们的家法斗垮。因此,一是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部门“家法”斗争;二是对这些部门进行普及法律基本常识的教育。“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两者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