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完善广告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广告经营秩序,提高《淄博日报》广告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淄博日报和代理公司广告经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淄博日报广告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两个公开(对外公开拍卖、对内公开竞标)、三权分立(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分立)、动态管理、全程监督”,目标是“行业细分、专业经营、全面覆盖、突破发展”。
第二章广告代理
第三条 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是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淄博市及外埠广告公司。
社内个人参与代理项目竞买者,须有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社内行政、采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如参与广告代理,须辞去原任工作职务,停发原岗位工资、奖金等,按代理商政策执行。
第四条 凡《淄博日报社广告行业经营范围》内的行业和项目,多数可进行代理。
第五条 凡广告代理竞买成交者(以下简称代理商)须于合同签订时先预付不少于一个月的代理金,按代理项目和相应数额比例计算。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在以后的每月 25 日前预付下月代理金,报社返还下月代理金的 15% (中缝广告按 5% 、报花按 15% )作为当月代理费。代理商完成当月任务指标后刊发的广告须先交款后上版。代理商完成代理期内代理总额后,超额部分按 50% (中缝按 15% 、报花按 30% )返还代理费。
若代理商不能按规定时间支付代理金,报社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于次日起停止发布广告,终止代理合同,剩余预付代理金不再退还。代理期结束,未完成代理任务者,剩余代理金不予退还,剩余广告版面作废。
第六条 广告代理一律实行公开拍卖。
报名及资格审查。符合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按规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参与代理项目竞买者,须提供法人单位书面担保函及相当于 2 个月代理金的银行存款证明。报社与拍卖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签订报名协议。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签订《广告代理项目竞买协议书》,并交付代理项目竞拍保证金。每个项目须按起拍价的 10% 交付保证金,不足 5 万元的,按 5 万元交付。每个公司或个人最多可参与竞买 3 个代理项目,并须按 3 个项目交付保证金。报名者竞买成交后,此保证金中的 5 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未成交者全部退还;成交后又提出降标或以要求降标等为借口退标的,保证金不再返还。
公开拍卖。拍卖时,现场公开起拍价,由知名拍卖公司主持竞拍,由公证处依法现场公证。按代理行业标的额大小逐项依次进行。每次加价多少由拍卖主持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报价最高者即为买受人,公证员当场公证并最后确认。买受人在拍卖现场填写《淄博日报社广告代理竞买成交确认书》,并签章确认。
签订代理合同,预缴代理金。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交纳首期广告代理金,报社与各代理商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广告代理合同由报社统一印制。
第七条 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广告代理后,广告管理部门要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代理商的服务工作,帮助代理商搞好广告活动策划、提高广告业务人员的水平、搞好内外部关系的协调、努力完成代理任务。
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淄博日报社广告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如违反有关法规被工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代理商负担。
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界定的行业范围进行广告运作,不得跨范围经营。
代理商在广告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淄博日报社制定的统一价格标准,上版广告价格一律不得低于淄博日报社规定的广告最低限价。
代理商应不断提高总体策划水平,以高水平的策划赢得广告客户。同时,要注意维护淄博日报社的良好声誉,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免费广告由报社统一运作,不计入各代理商的任务额。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 加强广告发布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适用范围:各广告代理商。
第十条 广告发布合同的使用。
空白广告合同由淄博日报社专门印制,作为代理商运作广告业务的专用合同。特殊情况,报报社审批。报社广告出版管理部设合同管理员专人管理。
空白广告合同每次购领最多 50 份( 150 张)。
购领空白广告合同要经合同管理员详细登记购领日期、数量、编号、购领人。代理商之间不得交叉使用。
代理商要注意保管好空白广告合同,不得遗失或转作它用。否则,报社要追究责任。如有缺失,要书面写明情况,每份罚款 100 元,并在日报刊登遗失声明;造成法律纠纷的,移交司法机关,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代理商承担。
签订好的广告合同(包括作废的)与领取的空白广告合同数量要相符。
人员离岗或代理期满时,没有用完的空白广告合同要及时交回广告出版管理部。
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建立合同核查、客户回访机制,发现签订虚假合同的,对责任人及代理商处以合同广告额 3 倍以上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合同的签订。
签订广告合同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日报社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代理商在签订广告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客户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不准弄虚作假。否则,报社追究责任,造成法律纠纷的,代理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广告合同签订要书写清楚、工整、全面、准确,不得缺项。客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以备报社核实、建档和定期回访。
签订好的广告合同,必须经广告出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进行界定、审核并加盖“广告合同确认章”和管理员个人章后,方可缴费和上版。
合同审核时,代理商须提供客户的相关手续复印件并盖客户确认章,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广告审批证明等。如因合同签订有误或内容不全等造成广告不能上版的,代理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广告合同在签订时,对于客户非常具体的日期、特殊版面要求(如末版、左手版、右手版等),必须先与广告出版管理部广告订版人员沟通确认无冲突方可签订。未事先告知客户报社广告版面冲突协调原则、造成版面协调不成的,由代理商自行与客户解决。
广告合同的签订要一式三份。广告承揽人一份,客户一份,报社财务一份(广告出版管理部、审计部门复印存档各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责任要求。
广告出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对广告合同的审核要快捷、准确,不能无故延误广告上版。
广告出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广告出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要将审定好的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一并备案,并编号归档。
广告出版管理部合同管理员对于广告合同的管理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如因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等给报社或代理商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其行政、经济处罚。
第四章广告上版
第十三条 刊发所有广告均应向广告出版管理部提供完备真实的广告合同、清晰准确的广告成品样稿、发稿签和版面订单。合同界定盖章后,财务审定价格并收费。违背上述规定的,广告出版管理部拒绝发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第十四条 如遇广告订版出现冲突,调整原则为:先大后小(面积)、先高后低(面积相同,价格高的优先上版)、先早后晚(面积相同、价格相同,则以订版早晚确定)、同等条件下品牌广告优先。报社如遇特殊情况,有权予以在同等价格的版面内调整,不再另行通知。代理商必须将此原则提前告知客户。
第十五条 广告在订版后提出撤稿要求的,须由代理商以书面形式提出。进入编辑程序后又要求撤稿的,代理商必须向广告出版管理部提交《撤稿申请单》后方可撤稿,并按该广告版面收费额度的 10% 对代理商进行处罚。费用由广告出版管理部依据《撤稿申请单》填写处罚单,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交财务结算中心,直接从代理商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中的 10% 用于编辑部改版费,其余归报社。广告出版管理部不作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应缴罚款同等金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超过订版时间要求刊发的加急广告,代理商须填写《加急广告申请单》,在不影响出版流程的前提下,经广告出版管理部主任、值班总编签字后,加收 10% 的加急费予以刊发。费用由财务结算中心直接从该代理商的代理费中扣除。加急费的 10% 用于编辑部改版费,其余归报社。
第十七条 如因广告上版迟延,严重影响报纸出版流程的,根据报社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代理商)。如广告出版管理部不能提供直接责任人,处罚广告出版管理部值班编辑。
第十八条 为了对客户负责,维护报社的诚信形象,凡已经订版的广告,报社不得随意撤版。如遇重大活动确需撤版、造成广告无法刊登的,须由编辑部填写《广告撤版通知单》,经报社主要领导签批后,交广告出版管理部撤版并将通知单交代理商。报社支付该广告额 10% 的撤版费,由财务结算中心直接划入代理商账户。
第五章广告价格
第十九条 《淄博日报广告价目表》中公布的广告价格为对外发布价格。
第二十条 在合同结算价格的基础上,不实行针对某一客户的单个优惠。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不免费赠送广告客户软文、照片,不含地址、电话,以新闻形式刊发的文章、图片等收费稿件,视为形象专题,执行相应价格。
第二十二条 所有行业开业、庆典、奠基类广告,不论什么时间刊登,一律按报社统一结算价格核收。
第六章货顶广告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坚持现金交易,原则上不搞实物抵顶。如报社急需,须经社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科、相关部门直接参与确定物资价格,严把质量关,顶账物资总额计入行业广告部代理指标,以实际抵顶总额乘以 90% 后按 15% 提取代理费用。行业广告部因运作广告而申请的、并经社主要领导批准的顶账物资待变现后,以实际现金收入计入行业广告部代理指标并按 15% 提取代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起始日之前,报社已抵顶实物尚欠顶帐单位广告版面的,由报社安排发版,不计代理商任务指标,不提代理费用。
第七章还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凡期限超过一年的,报社不再履行刊登义务;不满一年的,报社仍可履行刊登义务,但刊登的还版广告不计入相关代理商的代理额度,不再提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还版广告必须是所欠单位自己的广告,不能变通操作。
第八章行业界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代理商要严格按界定的行业操作,行业之间不准互相争抢客户,不得插手其他行业的广告,对个别行业不清、难以界定的要到广告出版管理部进行界定,并服从广告出版管理部的界定管理。归属不清的广告或不服从广告出版管理部界定的广告,收归报社,不计任务不提费用。
第二十八条 自来广告,属哪个行业的要转交给哪个代理商办理手续,广告出版管理部不得直接上版。广告出版管理部工作人员严禁参与代理商的广告业务经营,否则,调离岗位,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无视规定故意跨行业经营、争抢的广告,广告出版管理部要拒绝安排上版,已经刊发的广告连同费用一并划归所属行业。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广告出版管理部根据报社广告管理规定、政策对所有广告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审计部门对广告经营和管理实行监督,对报社社长负责。每笔广告业务都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广告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和广告价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代理商涉及广告业务的合同、版面订单、广告价格的审批手续等送广告出版管理部、财务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版面订单管理。所有广告必须如实填写版面订单,财务结算中心和广告出版管理部依照版面订单办理上版手续,凡无版面订单和版面订单未经财务盖章的广告一律不安排上版。审计部门对刊后广告严格按照收费价格对照版面订单进行审核,发现收费差价,要当日纠正。无版面订单的广告,审计部门查实责任人,填写处罚单,经报社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门执行。
第三十三条 坚决制止收费广告以变相新闻形式出现,凡宣传一厂、一校、一店、一公司、一产品等纯业务和产品的,无论利用什么宣传形式,未经社主要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有偿新闻,审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版面价格测算广告费用,填写处罚单,经社主要领导认定签批后,由值班总编对责任人批评教育,由财务结算中心从责任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处罚金额归所属行业代理商。如审计漏检漏报疑似广告,经广告代理商举报,由社主要领导审核后,直接从审计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处罚金额归所属行业代理商。
审计审核及代理商举报的处罚结果,由审计部门每周发审计通报,予以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广告代理招标者视为已对遵守本条例作出承诺。本条例与广告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从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淄博日报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