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 12月18日下午,记者从市政府举行的全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级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对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出了新规定。单位参保缴费统一执行用人单位7%、个人2%的比例,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统一执行5%的比例。取消了部分区县退休人员继续缴费政策。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对个体劳动者,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原规定5年调整为10年。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对视同缴费补缴时间设置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各区县启动时间为准补缴,过渡期后,全市统一为市直医疗保险补缴时间。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5%的标准筹集。据了解,市级医保统筹对基金支付进行了调整,将我市2008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7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对于50000元以上至70000元的部分自负比例确定为10%。对门诊大病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降低为1000元。此外,对于市及区县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预留资金数额按人均不足5000元和不足10000元两种类型,分别由财政补足,退休人员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先由财政部门垫支资金的办法,按每人5000元标准参加医疗保险住院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