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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正义 卫法为民 ——记高青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于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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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bnews.net 2007-12-15 1:22:00 作者: 刘玉岗 史效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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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于梅玲的人都感慨地说,她是一个好人;无论是赢了“官司”和输了“官司”的人都佩服地说,她是一个公正的法官;她自己却常常内疚地说,我不是一个好女儿、好妻子、好母亲。从事法院工作16年来,于梅玲十几年如一日忠实地履行了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 为便民:巡回办案 1991年8月,于梅玲来到了高青县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等职务。2002年7月,组织上派她到唐坊法庭工作,面对家中两位年老体弱的老人及未满三周岁的女儿,她毅然选择了事业。每天除开庭外,晚上还要完成法律文书写作及案卷装订等工作,几年来,她几乎没有陪家人好好过一个节假日。 2002年12月的一天,孩子感冒发烧,她的丈夫又出差在外。恰在此时,有个棘手的案件需要第二次开庭。为了不耽误案件审理,她含泪将孩子送到了父母家。当案件顺利审结后她匆匆赶回家中时,孩子因上呼吸道感染已住进了医院。病床前,高烧不退的孩子用沙哑的声音喊了声“妈妈”,她再也忍不住哭了起来…… 群众利益无小事。她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为此,于梅玲从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地方做起,在开庭之余坚持同送达法律文书人员一起进村入户,到田间地头,与农民谈心、拉家常,深入了解农村的风俗习惯及农民群众的生活情况,为审理好农村纠纷案件打下了基础。为方便群众诉讼,于梅玲还积极参加巡回办案,对一些赡养、债务纠纷等案情简单的案件在庭院、村头直接进行审理,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唐坊法庭工作的三年间,她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件,调解结案率达81%,无一件错案;上诉案件中无一件因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发回、改判。2004年7月,于梅玲巡回办案的做法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播出。 为公正:勤政又廉洁 2005年6月,于梅玲调任高青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部门,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她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对每一起案件都认真细致地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吃透案情。每一次当事人来访,都从起诉条件、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纠纷解决途径等各方面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使当事人明确了正确解决纠纷、主张权益的途径和步骤。在立案环节上,她积极营造关心人、尊重人、以人为本的和谐氛围,把“方便群众诉讼”作为工作中心,把服务群众作为立案工作好坏的检验标准,提出“团结、公正、高效、敬业”的服务承诺,在立案大厅实行“六个一”一条龙服务,即一句问候语、一杯水、一支笔、一副老花镜、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对群众做到“笑脸相迎、好话暖心、热情周到”,树立了人民法院良好的窗口形象。花沟镇西八里庄77岁村民王秀莲诉抚养纠纷一案,当她听说前来立案的王秀莲老人有心脏病且行动不便时,主动帮老人复印有关立案材料,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了有关立案手续。 作为一名法官,有许多“致富”的机会,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的纷扰,于梅玲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不为钱惑,不为情动,公正执法,廉洁办案。一次,一名乡镇企业的老板因担心在诉讼中利益受损,在庭审前将一个厚厚的“信封”丢到了于梅玲的办公桌上,扭头就走。于梅玲当即追出门外,将那个“信封”退了回去,并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庭审中,她在事实清楚、案情明了的情况下,顶住各方压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利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后,这个企业家又一次来到于梅玲的办公室,拿出那个“信封”表示感谢。当再一次遭到于梅玲的拒绝时,他感慨地说:“如果说庭审前你是出于顾虑不敢收礼,但庭审后又拒绝这份感谢的‘心意’,绝对体现了一名法官的过人素质,我服气了。” 为高效:“充电”不辍 通过多年的实践,于梅玲深深认识到,要想做好审判工作、真正为群众服好务,没有过硬娴熟的本领,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光靠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于是,她就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充电”。2001年她考上法律本科班后,为完成学业,白天办案没时间就利用晚上的时间学。为补上因工作落下的课程,经常学习到深夜。通过努力,2004年她顺利取得了本科毕业证书。工作中,她虚心向老同志请教,选择典型案例与他们探讨。同时,她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先后撰写并发表调研文章10多篇。 她经常对身边的同事说:“现在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我们不能把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搞明白,就会给工作带来许多隐患;不多读点书,怎么能尽到法官的责任?”对掌握的知识,她活学活用,将调解结案作为提高审判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她先后运用换位思考法、感情融化法、对症下药法、开诚布公法等调解方式梳理了多起疑难案件,做到了法、情、理有机结合。 于梅玲从事法院工作16年来,无论在基层法庭,还是在机关立案庭,她都创出了出色的工作业绩:2002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个人”;2003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十佳卫士”;2004年10月被评为淄博市首届“十佳法官”;2005年初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十佳卫士”,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政法系统十佳卫士”。2006年被省妇联、省高院授予“山东省优秀女法官”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荣记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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