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践与成效
2016-03-22 15:49:3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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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参与城镇化进程、分享新型城镇化建设成果,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2014年8月30日,淄博市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淄政发〔2014〕1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4〕87号),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省率先启动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截止2015年9月底,全市新增城镇户籍人口11762人,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
   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2014年2月,山东省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2014年8月,市公安局在前期专题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启动了我市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主要经验做法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在建立完善别化阶梯式户口准入政策,拓展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功能上实现了新突破。
   ——建立完善差别化阶梯式户口准入政策。明确了7项户籍准入的具体规定,设置科学合理,条件相对宽松,手续办理简便。一是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需求的政策规定。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全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允许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举家迁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在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二是体现 “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规定已经办理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与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质量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三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把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作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载体,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优先推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非农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宽松接纳到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
   ——拓展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功能。在全省率先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扩大流动人口的权益范围,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推动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对持证流动人口赋予 “市民待遇”,缩小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福利待遇差距,让农民工进得城、留得住、能发展。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充分考虑本市实际公共承载能力前提下,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使持证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本市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公民畅通落户渠道,为外来流动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提供合法途径,为城乡差距缩小时,彻底实现迁徙自由奠定基础。
   三、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城镇化率不断提高。按照市政府部署,公安、民政、统计等部门积极对接,专门下发《淄博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淄政发〔2014〕13号和淄政办字〔2014〕87号文件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淄公通〔2014〕72号),在全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宽松接纳到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截至2015年4月底,全市城镇人口达263万人,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52%,比2014年提高了12.59%。截至2015年8月底,全市已设立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10个,落户1608人。
   (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2015年,我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入学条件、入学程序在内的文件,涵盖义务教育段、高中段教育(含职业教育),为全市外来农民工子女就学提供有力保障。同时,要求学校在收费、考试、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参加各类教学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城区学生一视同仁。目前,我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已全部就近入托入学。2014年10月以来,全市义务教育段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8537人。
   (三)积极推进农民工融入社区。各级按照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治理。一是保障民主选举权利。进一步完善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在全市第十一届村、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自身选择,允许其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任选一处参加投票选举,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和居民代表。二是提供均等公共服务。加强网格化管理,将农业转移人口与社区居民统一编入社区网络,提供相同的网格代办、网格管理和网格服务,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对社区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三是增进与社区居民感情沟通。深入开展第十届淄博邻居节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社区联谊活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居民相互理解、尊重、包容,营造和谐融洽的社区环境。
   (四)积极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2015年一季度,对包含进城落户农民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做到了应保尽保,全市共为1.89余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1267余万元,月人均补助334元,低保标准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29.3%。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大病医疗救助。市财政、民政、卫生、人社联合印发了《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关于实施淄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把救助比例从50%提高到70%。截止2015年2月底,全市投入资金97.86万元,救助城乡低保、五保对象235人,人均救助4164元。

        责任编辑 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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