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6-03-22 15:55: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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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背景
   淄博市分别于2003年、2007年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到全市各类居民。2013年,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市完成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同年10月出台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一年来,有效解决了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建设问题,整合当年节约财政资金3000多万元。有效提高医疗待遇水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慢性病病种由原来5-9种增加到19种,药品目录从1100多种增加到2400多种。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水平达到70%。就医更加便捷,参保人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医,省内100多家联网医院院内实现直接结算。
   但由于2013年新农合当年超支1.1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余不足1.2亿,且2014年已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受到当年筹资水平制约、原新农合当期负结余影响以及参保人医疗需求不断增长的实际,从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不够成熟,但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实现大病保险制度有序衔接,我市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每人划拨13元,个人不缴费,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将原新农合保障的儿童白血病、胃癌等20种重大疾病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截止2014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享受待遇人数2655人,支出医疗费用3156万元,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实际困难,减轻了个人负担。
   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窄,20种以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负担还比较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及健康医疗需求不断增长,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对改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呼声比较强烈。
   二、改革意义
   2014年底,我市开始着手研究完善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出发,改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合理、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障制度。2015年,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供了资金支持。经过对201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数据进行了严密测算,对2015年医疗费用支出情况预测,认为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按照费用额度进行补偿更加公平合理。今年3月,市政府同意改革原按病种进行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按照费用额度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额提高到30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构成了我市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降低个人患大病的经济负担,将有效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费用额度进行补偿,体现了社会保障公平,使各类居民平等享有医疗保障机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探索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将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经办管理水平。
   三、主要做法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操作、持续发展、统筹规划、注重衔接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切实减轻患特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主要做法:
   (一)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当年度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当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三)筹资标准。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32元标准筹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四)承办机构。在省统一招标确认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业务。
   (五)结算服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城乡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大病补偿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待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商业保险机构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商业保险机构及时为其提供规范的报销证明。
   四、取得成效
   一是降低个人负担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保障额度提高,患大病居民个人负担明显减轻。截至到2015年6月底,全市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9154人次,支付费用3123万元,提高参保人报销比例16.7个百分点,患大病的城乡居民个人平均负担水平下降到24.8%。如我市参保人张某,患恶性肿瘤,今年住院共发生医疗费用22.27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0.31万元,大病保险支付5.40万元,个人负担水平为29.5%。
   二是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放大了医疗保障能力,将保障范围由原来的按20种病种扩大所有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30万元,更多患大病居民将得到实惠。
   三是提高群众社会满意度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直接享有高水平医疗保障,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重视,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社会满意度水平。

        责任编辑 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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