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干部履职尽责制度规定
2018-09-26 12:00:4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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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常委会整改事项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围绕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作风、转变职能、主动作为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现研究制定履职尽责制度规定。
  一、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局机构职能情况(含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规范性文件(含办事依据和便民资料);
  3、行政审批事项(含办事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便民资料和审核报批表等);
  4、工作动态(含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等);
  5、投诉电话。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本局对以上内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按保密规定审核后对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同时,对局机关的人员编制情况和机构职能情况在机关办公地点进行公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贻误办事人办事的;
  2、一次性告知义务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3、服务承诺人不履行服务承诺制度,使单位或部门蒙受信誉、经济等损失的;
  4、无特殊原因和理由,限时办结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应当实施预公开、听证、质询等制度而未予以实施的;
  6、服务不热情周到,造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生冷硬顶现象的;
  7、对申办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办理,久拖不决、刁难设卡,索拿卡要的;
  8、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耍威风、搞特权、徇私舞弊的;
  9、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10、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虚报事实的;
  11、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违规操作行政行为,对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行为的;
  13、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14、其他应该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理规定: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工作人员一个年度内出现行政过错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达两次的,必须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处理公务要严格按程序办,职权范围以内的事认真办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要请示汇报。对职权范围外的急办事项要及时与有关领导和同事联系,不耽搁。
  (二)提高工作效率。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按照批办的时间要求,抓紧办理,按时完成。对符合正常程序的请示或群众的咨询,能马上答复的,就立即答复;不能马上答复或不予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
  (三)坚持公道正派。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感情用事,不拿原则做交易,不滥用职权,不凭借职权刁难下属和管理相对人,不利用职权捞取好处。
  (四)严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知道的不打听。
  (五)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串岗闲谈,不大声喧哗,不办公务以外的事情。
  四、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接待群众。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说话要语气和蔼、态度谦恭。凡在职责范围内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耐心解释;不属职责范围的事,说明情况,主动引见,并帮助联系。
  (二)接打电话。答复群众咨询问题要认真负责。对上级的通知和下级的重要情况报告,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外出办事。外出办理事务要公事公办,不掺杂个人情绪,不办不合政策、不合原则的事,更不准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搞特殊化。要严格自律,下基层外出办事,吃住不搞特殊化,办事要认真迅速,尽量减少在外停留时间。

        责任编辑 孙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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